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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共享單車發(fā)生事故 各方應如何分擔法律責任?

掃碼騎車構成租賃合同關系,新鮮事引新問題——共享單車出事故,誰賠? 

核心閱讀

共享單車大量投放,街上又現(xiàn)自行車大軍。與出行方便相伴的,也有騎行事故多發(fā)等隱憂。騎乘共享單車發(fā)生事故,各方應如何分擔法律責任?保險能否成為共享單車平臺免責的理由?消費者該怎樣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北京市民馮先生通過手機掃碼使用ofo共享單車,摔倒受傷自己支付逾2萬元的治療費用。他認為,自行車剎車突然失靈導致其摔倒,ofo平臺方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未盡到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的責任。ofo平臺方則表示,已為用戶投保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可以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賠償。

因不滿ofo平臺方的賠付金額和處理態(tài)度,馮先生將其訴至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經(jīng)立案。

責任應如何分擔?

因單車質量導致事故發(fā)生,受害人可要求平臺賠償

厘清法律關系,是認定各方法律責任的前提。

“在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消費者與共享單車平臺之間實際上是租賃合同關系,但與普通租賃合同有一些區(qū)別。”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說。

據(jù)介紹,共享單車租賃合同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通過電子數(shù)據(jù)信息的方式成立合同,二是合同內容往往由平臺單方面提供的格式條款構成,三是租賃期限較為短暫。

程嘯認為,共享單車運營平臺屬于經(jīng)營者,使用人是消費者,二者法律關系也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與規(guī)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此持相同觀點:“應將合同法作為一般規(guī)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特殊規(guī)則,當二者沖突之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具有優(yōu)先適用的保護效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jīng)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據(jù)此,上述二位專家均認為,在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因車輛本身存在缺陷而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消費者有權要求作為經(jīng)營者的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在現(xiàn)實情況中,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共享單車缺陷,可能由不同的原因導致。例如,平臺提供的單車本身存在制造缺陷、設計缺陷或警示缺陷;單車反復被使用而出現(xiàn)問題,但平臺未盡相應的維護管理義務而導致缺陷;第三人原因(如路人惡意損壞停放在路邊的單車)致使單車存在缺陷等。

共享單車遭損壞的原因各異,“肇事者”找不到怎么辦?怎么賠?程嘯說:“無論何種原因,只要能證明是由單車質量問題導致事故發(fā)生,受害人都可要求單車平臺承擔違約責任、進行賠償。當然,平臺賠償后,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損壞單車的第三人追償。”

上了保險,平臺是否免責?

對于保險賠償金未填補的部分,平臺仍有賠償責任

對于共享單車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分擔,保險的加入,將起到什么作用?

采訪發(fā)現(xiàn),ofo單車已為每個用戶投保人身意外險,用戶在騎車過程中遇到意外事故可申請賠償。小藍單車進入北京1個月以來,每個用戶都有保險和保障。Hellobike(哈羅單車)為騎乘人員定制了短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分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和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額;野獸騎行也與平安保險合作推出險種,包括騎車人受傷、第三方受傷雙重保障,最高賠付5萬元。

就各家共享單車運營平臺披露的信息,有專業(yè)人士指出,對于為消費者投了什么保險、在什么范圍內賠付,目前很多運營公司沒有明確的公示,消費者并不完全知情,這方面應該更透明一些。

像北京馮先生所遇到的情況,平臺方為消費者購買保險,理賠之后是否就可不必再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

程嘯認為,平臺雖然為消費者購買保險,但理賠之后,就消費者損害中沒有被保險賠償金所填補的那一部分,平臺依然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并不能作為平臺的免責事由。

鑒于非機動車運行風險并不像機動車那樣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并未強制所有非機動車的購買人都必須投保。而共享單車數(shù)量龐大,平臺往往難以投入足夠的人力和物力進行有效維護管理,為消費者購買保險就有其積極意義。劉俊海認為:“購買保險既能更好保護消費者安全權益,又可將賠償責任風險進行分散。”

消費者該怎么維權?

違約或侵權,兩種起訴的法律依據(jù)和證明責任不同

騎乘共享單車出事故,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例還不多。消費者怎么索賠、如何起訴?司法維權給力但程序復雜。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將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因此,消費者在因單車質量問題而遭受損害時,可以針對平臺提起違約賠償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賠償之訴。

同一件事情,以不同理由提起訴訟,需要的條件和證明的事項就不相同。

如果以違約為由起訴,程嘯提醒消費者注意:只有與平臺之間成立了合同關系,比如通過正規(guī)的電子掃碼途徑使用后發(fā)生事故,才能以違約為由提起訴訟。否則,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運營平臺的違約責任便無從說起。

程嘯認為,由于合同法中并未對租賃物造成承租人損害時的歸責原則作出特別規(guī)定,所以消費者提起違約賠償之訴時適用嚴格責任,無需證明平臺的過錯即可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因自行車質量問題造成人身損害,消費者可以侵權為由起訴。程嘯介紹,侵權責任法對侵權賠償責任原則上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因此消費者針對單車平臺提起侵權之訴時,需證明平臺方對單車的質量問題存在過錯。消費者也可直接對單車生產者提起產品責任之訴,此時適用無過錯責任,即無需證明生產者對單車質量問題存在過錯。在侵權之訴中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違約賠償之訴則不能。

“在以上的兩種訴訟中,消費者承擔的舉證責任不同,可根據(jù)自身實際選擇,以更經(jīng)濟有效地維護合法權益。”劉俊海建議。

《 人民日報 》( 2017年04月11日 11 版)

[責任編輯:孫易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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